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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因用人单位的要求,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粤教继[2007]2号)的要求,请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精神,学校严格执行文件相关规定。患有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等疾病的考生,学校体育类专业不予录取;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或肢体残疾者,或患有不适宜剧烈运动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体育学类专业,请慎重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学前教育专业和音乐学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考生,不宜就读教育学类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学校教育学类专业及艺术类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住宿费标准:400~900元/年·生(按专业班级安排住宿)。联合培养试点专业学生在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而定;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而定);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人数约占学生总数的20%);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额度8000元/人·年。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其中,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类,奖金分别为1200元/生·学年、600元/生·学年、300元/生·学年,奖励面占学生总人数30%;学生"个性发展奖学金",共分10类,每类每项奖学金3000元,最高奖项"广油之星"奖金2万元。学生还可申请国(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助学金,金额1000元至3000元/人·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缓交学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约1000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并注重培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此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及医疗救助等资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监察处

  联系人:彭波

  监督电话:0668-2923713

  传真:0668-2923378

  电子邮箱:mmc2923378@163.com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8-2923508

  传真:0668-2981099

  电子邮箱:gduptzsb@163.com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6年3 月11日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适用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16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委托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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