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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试题及答案

试题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会计中级试题及答案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该一定比例为( )。

  A.30%B.20% C.10%D.5%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权益披露的情形。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6章的第7个重点命题。“7、第236页,《证券法》规定,……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是( )。

  A.企业名称改变 B.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

  C.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D.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根据规定,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属于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本题中,选项A、B、D是属于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试题点评: 本题考点是北京安通学校《安通备战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串讲班资料经济法)》中模拟题单选第24题的关联考点,并在串讲班上有所强调。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因此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选项B错误;投资人可以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选项D错误。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已在北京安通学校《安通备战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串讲班资料经济法)》中模拟题单选第13题、多选第13题交叉覆盖。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期间的是( )。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中的通知退伙时间。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在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上刘春霖老师已经让考生画在教材相应页码上。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3章的第6个重点命题。“6、第115页,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6.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已在北京安通学校《安通备战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串讲班资料经济法)》中模拟题单选第1题的解析中涉及关联内容。

  7.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的考察,考生应当不会丢分。

  8.某普通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清算人确认:企业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10000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3000元。下列几种清偿顺序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先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再缴纳税款,然后支付清算费用

  B.先缴纳税款,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支付清算费用

  C.先支付清算费用,再缴纳税款,然后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D.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缴纳税款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算顺序。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3章的第17个重点命题,即最后一个备考考点。

  9.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

  A.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B.管理人管理财产所支出的仓储费

  C.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发生的费用

  D.管理人非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益债务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5章的第11个重点备考考点。 “11、第195页,《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选项D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在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5章的第6个重点备考考点中涉及。

  1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的出资额应为( )。

  A.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

  B.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

  C.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15%

  D.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者分期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已在北京安通学校《安通备战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串讲班资料经济法)》(第8页)中“综合题举例”例1题覆盖。

  12.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万美元。

  A.120 B.210 C.480 D.500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1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试题点评:与上一题类似, 本题考点已在北京安通学校《安通备战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串讲班资料经济法)》(第8页)中“综合题举例”例1题覆盖。本题考点也在北京安通学校《安通备战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串讲班资料经济法)》(第6页)中“计算型选择题”例2题涉及。

  13.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5000万元。该公司于2007年1月发行一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2007年11月,该公司又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600万元。2008年7月,该公司拟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 )万元。

  A.2000

  B.1500

  C.1400

  D.900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量限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一年期的公司债券截至2008年7月已经偿还完毕,因此发行前累计债券余额为600万元,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因此本次最多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为5000×40%-600=1400(万元)。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与北京安通学校《安通备战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串讲班资料经济法)》(第11页)中“模拟题”单选第7题覆盖,只是数字不同,模式完全相同。

  1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的申报要求。根据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在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5章的第13个重点备考考点中部分涉及。

  15.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该期间为( )。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后的事项。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试题点评:这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6章的第17个重点备考考点“17、第252页,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规定。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在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在北京安通学校《安通备战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串讲班资料经济法)》(第5页)中“重点命题型选择题”例1单选涉及。

  1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见票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试题点评:这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7章的第20个重点备考考点。“20、第293页,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等前手的追索权。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件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因此,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等前手的追索权。”

  18.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本题所涉及情况属于权利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试题点评:本题考察的是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基本概念见的区别。这在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基础班串讲班上刘春霖老师都重点解析过。

  19.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金钱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该种性质的金钱在法律上称为( )。

  A.保证金 B.预付款 C.违约金 D.定金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概念。题目所述情况属于合同担保中的定金担保。中

  试题点评:这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8章的第20个重点备考考点。

  20.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在北京安通学校《安通备战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串讲班资料经济法)》(第12页)中“模拟题”单选第11题涉及。

  2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不正解的是( )。

  A.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股票转让的限制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选项A不正确;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所以B选择正确;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以选项C正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以选项D正确。

  试题点评:这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2章的第28个重点备考考点。 28、第77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使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的情形。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会不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试题点评:这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7章的第6、7个重点备考考点。

  23.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与某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适用《仲裁法》的范围。根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劳动争议也不适用于《仲裁法》。所以本题答案为C。

  试题点评:这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1章的第12个重点备考考点。12、第21页,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24.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参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次会议通过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记载,董事戊在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的董事是( )。

  A.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B.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C.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D.董事甲、乙、丙、丁、己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出席及会议制度。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董事戊在该次会议上曾就该项决议表决时表示了异议,并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仍应承担责任;庚因故未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没有参与该事项的决议,因此也不承担责任。答案应为选项D。

  试题点评:该考点在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基础班串讲班上刘春霖老师都重点解析过。

  25.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有限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选项A、B、D中所述的出资方式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这是北京安通学校中级经济法串讲班刘春霖老师强调的第2章的第4个重点备考考点。 4、第44页,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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