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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以下是小编整理好的行政强制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 要】行政强制能够保障行政决定的真正实行,行政强制法在我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社会稳定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文章对行政强制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市场化

  一、行政强制基本理论

  (一)行政强制概念。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

  (二)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有法律设定。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其中(2)、(4)、(6)项属于直接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1)、(3)、(5)项属于间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部分代履行直接授权行政机关行使。

  (三)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基本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不恰当适用。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使用具体法律依据具有强制性,而选择适用依据应作为例外存在,且这种选择适用依据应在不违反适用规则的前提下,针对管理对象不同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这种情况在行政执法中是不可避免的。但还有一种情形例外,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加重或减轻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或是改变处理结果的性质等目的,故意违反法律适用规则,不恰当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而放弃适用或规避适用合适的依据。其基本特征就是违反《立法法》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同一法律层级上,违反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不同法律层级上,违反层级适用规则,甚至适用法定依据之外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强制执行困难。目前,行政强制在实践中还会导致两种问题:

  1. 一些行政决定被搁置不予执行。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的使命。以税收为例,一项征税决定被搁置可能看不出公益受损的严重性,但长久以往可能就是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失。而且有些决定对于整个社会可能微不足道,对于利益相关人却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得到实现。

  2. 大量存在行政机关越权强制执行的情况。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相对繁琐,使部分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更愿意自行执行,而另一方面法律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手段和程序缺乏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时经常走“歪门邪道”。

  三、行政强制基本趋势—市场化选择

  当今社会,法律行为正处于逐渐缩小的趋势,而实施行为却越来越旺盛,这样的趋势使得政府需要适应市场,转变理念。行政强制也同样需要紧跟市场化的步伐。

  (一)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执法主体。现阶段行政强制行为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尖锐对立冲突,严重的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为了避免类似现象再度发生,行政强制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要以合法、合理的行政强制决定为依据,而且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的权利。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学习,改善执法态度树立新的观念,并非凭空就能实现,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权力本位”等传统法文化的国家更应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让行政公务人员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增强能力。

  (二)更加注重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实施强制的机关自行规定程序,不一致,不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是由行政庭受理还是由执行庭直接执行,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程序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从而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坚持法治化和人性化并行。注重行政强制执法人员与相对人的沟通交流。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与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并由当事人自己按协议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法》第42条对执行协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实际上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与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行政契约,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在方式上没有实施国家强制力,从而提高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也节约了行政成本。

  参考文献

  [1] 张焕光.行政法基本知识[M].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

  [2] 信春鹰.和谐社会下的行政强制立法[M].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6.

  [3] 马怀德.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 刘显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探讨[M].科技资讯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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