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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论文

摘 要:优化《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基本目标,以“四新”教学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为架构,以理论、实践、学生这三者为基点,以合理规划重点教学内容与学生自主学习内容为实现路径。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 ;《民法总论》; 教学内容优化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民法总论》则是《民法学》的统摄性课程,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研究方法的集成。民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指导、服务民法学整体发展的《民法总论》,其教学内容应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在新时期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下,《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

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确立《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基本目标

  《民法总论》教学目标的优化,需要考虑课程性质和时代需求两个基本因素。从课程性质来看,《民法总论》既是民法学业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民法总论》的内容,是民事部门法学以及民事特别法学的前提和基础。从一般院校的课程设置来看,民事部门法学的多数课程是单独开设的,这又使《民法总论》在构建民事部门法知识的关联性、整体性,实现民法知识的整合方面,体现出积极的价值。从法学教学体系来看,《民法总论》是继《法理学》之后开设的主要部门法学课程之一。一般认为,“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从这样的意义上来看,《民法总论》是《法理学》在部门法学的延伸,具有部门法理学的性质。在教学体系中,《民法总论》一般与《刑法总则》和《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同时开设。这不仅仅是要求学生完成对这三门主要部门法学课程的学习,更是要求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课程相关内容的彼此区别和联系,明确各自学科知识的特点,并建立对法学知识的整体性认识。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来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强化了对学生实践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培养。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对理论课程的忽视。反而是对理论课程的强化。任何实践技能的运用与变化,都源自于对理论的系统与深入掌握。同时,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伦理,才能以实践技能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大化。在民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培养上,《民法总论》责无旁贷。《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应确立如下基本目标:1.培养、激发学生对民法学学习的理性认识和热情。2.提升学生的道德水平,形成良好的职业伦理。3.掌握民法学学习的方法,养成民法学的专业思维习惯。4.培养学生形成开阔的视野,发散的思维,系统的知识。5.奠定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

二、《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指导思想:确立“四新”的教学理念

  优化《民法总论》教学内容,要确立“四新”教学理念,即“温故而知新、比较而自新、包容而迎新、批判而创新”。“温故而知新”要求教师的教学内容要前后呼应。教材虽然体系结构清晰,但受文字表达的局限,容易造成学生对知识片面性认识,也容易造成知识的遗忘。建立教材内容上的前后关联,借助已有知识促进新的教学内容讲授,是课堂教学的真正价值所在。“温故”不仅仅针对《民法总论》自身的内容,还应包括学生已经学习的《法理学》等课程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建立对法学知识的整体性认知,能够更好地从《法理学》中获得指导和帮助。“比较而自新”要求在教学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加强学生对某一知识点的理解和认识。比较不仅是区别,更在于联系。通过比较,学生能够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同时也能够建立对知识的整体性认识。比较,同样并不局限在《民法总论》课程内部的知识点之间,更要与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相关课程的知识点之间进行有效的比较。学生只有能够准确地对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相关知识进行区别,才能够更准确地认识民法的本质,学习好民法。“包容而迎新”要求教师与学生要对新观点、新知识抱有包容的心态。“包容”不意味着必然的“接受”,它只是一种学术态度。只有建立了对他人学术观点的尊重和宽容,自己的观点才能得到同行的尊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广泛地为学生介绍、评析各种学术理论和观点。广纳百川,才能促进独立学术思想的形成。“包容而迎新”是教师拥有的治学品格,更是教师需要培养学生养成的学术态度。“批判而创新”要求教师应着重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任何理论和知识的科学性都是建立在不断地批评与反思的过程中。“任何观点若是不允许有相反的意见,这种意见便没有存在的价值。”学生应善于“提问”,在提问中不断凝练“问题”。对一切理论和观点都应当怀有批判的精神,不能盲目接受。要在不断的反思、批判中形成自己独立的见解。批判精神是学术生长的优秀品质,是理论创新的动力来源。

三、《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架构:建立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

  《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虽然不是法学学科中最为丰富的,但其所涉理论和制度,则是民法学中,乃至法学理论中最为核心和基础的。由于《民法总论》在课程体系中起到承前启后、兼顾左右的重要作用,其与前后开设及同时开设的课程之间的知识关联更为密切。这就使《民法总论》课程内容和知识点更为丰富。要使学生建立知识和理论的整体性认识,为学生建立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非常必要。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的构建应当简单、清晰。从实际情况来看,“学科知识地图”应当以民法学基本理论、民法学基本方法和民法学基本制度三个基本的结构方式构建主干,再以知识节点和知识图谱丰富其内容。知识节点是每一部分所涉及的基本知识点,其构成应当体现层次性和逻辑性;知识图谱是对知识节点的具体展示,涉及相关知识节点、相关部门法知识点、相关理论问题、相关历史问题以及实务问题。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旨在为学生呈现《民法总论》的全部知识及相关理论学科和部门法知识,帮助学生建立对民法学以及法学的整体性认知,保障学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其效果至少应体现在以下方面:1.可以让学生通过知识点了解教学进度,更好地配合教师教学。2.可以让学生明确地找到教学的重点和应自主学习的内容。3.可以让学生准确地找到每一个知识点的图谱,了解相关理论、相关历史与实务问题的信息。知识图谱只是相关信息提示,并不涉及具体的知识内容,学生可以依据图谱所示信息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自主学习的能力。4.可以让学生找到知识节点所关联的部门法与法律实务的知识和理论。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使学生在“从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中形成对法学的整体性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充分地体现《民法总论》对民事部门法与法律实务的“指导”或“服务”。5.“学科知识地图”还可以帮助学生依据自身的兴趣,找寻相关的知识节点,并绘制自己的知识路线图,从而确立个体的学习方向,完成个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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