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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杨万里释易的类辨方法哲学论文

杨万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摘要]杨万里是宋代著名的诗人,同时,也是一位思想深邃的哲学家,《诚斋易传》是反映他的哲学思想的主要著作。过去人们通常将“引史证经”作为杨万里释易的主要方法,忽视研究杨万里在释易中对分类方法的广泛运用。杨万里不仅将分类作为区分概念的工具,同时也是以之作为类比推理前提的,在分类中,杨万里以气类感应为基础,揭示了天、地、人之间道德原则的同源性,展示了《周易》乃圣人通变之书的特征。

论杨万里释易的类辨方法哲学论文

  [关键词]杨万里;易传;诠释;方法

  杨万里(1124-1206年),字廷秀,号诚斋,吉州吉水(今江西)人,是南宋初年著名诗人,与陆游、范成大,尤袤齐名,被时人称作四大家。过去一般只把他作为诗人看待,而忽略了他在哲学方面的成就,他的哲学思想主要表现在他耗时17年的《诚斋易传》一书中。该书成书之初,即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宋代书肆曾将它与程颐的《伊川易传》并刊以行,称《程杨易传》。

  但是,由于对杨万里释易方法认识的偏颇,致使人们对《诚斋易传》的思想价值的评价大相径庭。在赞成以人事说《易》的学者看来,“引史证经”是杨万里释易的一个显著特征,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所指出的“是书大旨本程氏而多引史传以证之”,清代学者全祖望跋杨万里诚斋易传时也曾指出该书以史事证经学,尤为洞邃。今人朱伯崑先生在《易学哲学史》中,亦将“引史证经”作为《诚斋易传》的主要释易方法。他们认为,此种释易方法的主要特色是“对各卦和各爻义理的解释,几乎皆引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言行加以论证,以说明《周易》乃圣人通变之书”[1](第367页)。与那些空谈天道的方法相比,自有其不可磨灭的价值。相反,在“舍人事而谈天道”的学者看来,“以史证经”容易将活脱脱的易说死,不足以反映出易道广大的特征。

  这种看法在杨万里同时代的学者中,就有较多的表露。在《诚斋集》中,有《答袁机仲寄示易解书》一文,该文表明,杨万里的易传撰成之后,曾向同时代的学者尤袤、朱熹等请教。尤袤认真地提了意见,诚斋即据以修改;而朱熹则不置可否:“元晦,一无所可否也,但云‘蒙示《易传》之秘’六字,某茫然莫解其意焉,是以不敢复进焉”。在释易的总体倾向上,朱熹与杨万里同属于义理学派,为什么朱熹却又对诚斋的《易传》不置一辞呢?我认为,这只有从研究方法的差异上才能得到说明。

  在《朱子语类》中,朱熹曾对程颐的方法,大表不满:“易不是限定底物。伊川亦自说一爻当一事,则三百八十四爻只当三百八十四事。说得自好。不知如何到他解,却恁地说”[2](卷六十七)。针对程颐把三百八十四爻只当三百八十四事的观点,朱熹批评说:“易本是卜筮之书。卦辞爻辞无所不包,看人如何用。程先生只说得一理”[2](卷六十七)。“说得一理”,谓只适用一件事。这是朱熹对引史证经方法反感的根本原因。

  同样,《诚斋易传》被其同时代人和今人一致地看做是程颐引史证经方法的继承者,在某种程度上,《诚斋易传》也给人造成了这种错觉,自然不被朱熹看重。但细究《诚斋易传》中的释易方法,我们可以看到,《易传》中“以类族辨物”的方法对诚斋的影响是根本的,而程颐对诚斋的影响则是形式的,主要体现在引史实来证经这种形式上。本文试就杨万里对“类辨”方法的运用作一勾勒,以期人们对杨万里的易学思想有新的认识。

一、《易传》中蕴含的“类辨”方法

  在《易传》中,类辨的观念包含了多重含义。首先,《周易》中任何一个具体的名称,代表的不仅仅是个别事物本身,而且呈现了同类事物的相同属性。《系辞下》所揭示的周易原理中名与类的关系是:“其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3](第383页),“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3](第373页)。其次,在《易传》作者看来,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的存在,是一个无限多的类群,正如《系辞上》中所谓:“方以类聚,物以群分”[3](第349页),《坤·彖》中“牝马地类,行地无疆”。“西南得朋,乃与类行”[3](第17页),因而类所代表的存在是一个类群,而非孤零零的个体。第三,在《易传》中,区分事物的不同类型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主要途径。《周易·同人·象传》中“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3](第78页)。而不同类型的性质,可以作为区分事物的根据在于《乾·文言》中所指出的“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水流湿,火就燥,云从龙,风从虎,圣人作而万物睹。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则各从其类也”[3](第9页)。第四,以类辨为依据,是否从类或失类是导致吉凶悔吝的重要原因。《坤·文言》中有“阴凝于阳必战,为其嫌于无阳也,故称龙焉。犹未离其类也,故称血焉”[3](第22页),而《颐·六二·象》中“六二征凶,行失类也”[3](第149页),《中孚·六四·象》“马匹亡,绝类上也”[3](第332页)。这里的未离类、失类、绝类的行为及其不同结果,正是万物与其类不同关系所致。第五,从《易传》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类辨作为一种方法,它必然要从类辨进入类推,才可能把同类事物的属性充分揭示出来,《系辞上》所谓:“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3](第362页),就揭示了《周易》所具有的类推功能,而《杂卦》中“否泰,反其类也”[3](第413页),则从另一个层面,揭示了《周易》对事物所具有的反向类推能力。这样《易传》中以类辨为基础的把握、认识世界的方法,给杨万里释易提供了一种与其诗人心灵结构同质的把握世界的方法。

二、对“类辨”方法的运用

  “以类族辨物”作为一种释易的方法,其核心在于对“类”的认识。杨万里释易过程中,“类”不仅是实体性的,如君臣、万民这种同一属种的划分,而且也可以表现为是在同一属种关系下,对某些行为、现象、原因、结果等功能性的类型的区分,而且对这种功能性类型的关注,甚至是杨万里的主要偏好。

  这种“类辨”既可以说是对《周易》涉及到的某种行为的区分,又可以说是在连类中扩展知识。如杨万里从《萃》卦中提炼出了“聚”的行为,“萃者,天下生聚全盛之极也。天地聚而阴阳和,万物聚而食货充,君臣聚而大道行,万民聚而天下熙,此岂一人一日所致哉。圣人于其时也,前必揆其所从,后必稽其所终。不揆其所从,其散孰聚?不稽其所终,其聚复散”[4](卷十二)。在这里,诚斋正是对《彖传》中“观其所聚,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命题的细分,由天地万物,而君臣万民,从天道到人道的推衍,诚斋所依据的仅是不同主体所具有“聚”这一相同的行为,便自然地将“天道”与“人道”放在同一层次进行论述,表现了传统思维模式中整体思维的特征,而这种整体思维,又因“聚”这一行为而表现出了传统归纳方法中对一般道德知识的渴求。“前必揆其所从,后必稽其所终”,对前后因果的探求,对“聚”的不同主体及其各自的结果的观照,使得“因什么‘聚’而有什么结果”这一思维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这里,整体有机思维的落脚点,主要强调的是人间伦理规范。因而对道德主体的关注,就是杨万里在释易中所要阐发的重要内容。例如,在释《蒙》“六五,童蒙,吉”时,诚斋因“蒙”的现象触类而长之,指出,“有童稚之蒙,有小民之蒙,有学者之蒙,有圣人之蒙。”将“蒙”的主体划分为四种类型,而在阐释中,重点嘉许了“六五以人君之尊,乘巽顺之德,自居于童稚之蒙,以下学于九二刚明之贤”的“圣人之蒙”[4](卷二),这种自己聪明睿智依然守之以愚的典范作为,使其它的道德主体对自己所受到物欲的遮蔽、对自己道德修养中“稚而未达”的一面有所警惕和意识。

  同样,对“损”这种行为,杨万里则从同一主体的动机与效果的不同形态上,区分了“损”的不同类型:“损之道,有损奢以从俭者,有损不善以从善者,有损己益人者,有损己而取人之益者,有损之损者,有损之益者,有不损之损者,其损七,其所以损者一也。……何谓所以损?曰诚是也”[4](卷十一)。这里从“损”的外在形式,进一步追问“损”的根本态度或损之原因,从而揭示出“损”这种日常行为具有“诚”的道德价值。但是,我们很清楚,诚斋所列举的“损”的七种式样,远没有涵盖社会生活中“损”这种行为的全部内容,杨万里只是站在符合人己关系中克己益人的立场来嘉许“损之道”的。其实,在现实中,“损下益上,是剥下以厚上也;损刚益柔,是消君子而长小人也”。这种行为在任何时代,是随处可见的,但杨万里又将这种明显的不符合他心目中期望的道德原则,却是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事实,进行哲理化地解释,认为“损下益上者,不于其货,于其德;损刚益柔者,不于其道,于其政。《记》曰:为人臣者,杀其身有益于君,则为之,此损下益上之义也。《传》曰:政猛则施之以宽,又曰:宽以济猛,此损刚益柔之义也”。总之,圣人之所谓损,只是顺应天下之时势,“损益盈虚,与时偕行”[4](卷十一)。时代要求作出“损”的行为则损,因而它是一种趋时行为,而非圣人的根本意愿。

  在“类”的划分中,也可以因一种行为、现象而推及其余,这也是杨万里“类辨”过程中惯用的方法。例如,由“君子以永终知敝”推衍出“君子于归妹之始,必虑永久之所终,必知其归之所敝也。岂惟婚姻?忠敝必野,文敝必塞,一代之敝也;革俗必弱,从俗必强,一国之敝也;清必隘,和必不恭,一行之敝也;‘兼爱’必无父,‘为我’必无君,一学之敝也”[4](卷十四)。在“敝”同类的现象中,由婚姻而推及其它方面,从而达到以一知多、以类族辨物的整体把握。这种对“敝”的现象全方面的观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杨万里反对用片面、静止的眼光看待时代风尚、行为的利弊以及学说囿于一曲之见的观点,同时也表明了在国弱敌强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变革时风的要求。同样,在对“天与水违行”的讼象阐释中,诚斋对世间的讼相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细分:“仲尼听父子之讼,不咎其讼者而咎上教之不行,此民之讼也;又有大者焉,甘陵南北部之祸,始于其徒之相非,此士之讼也;又有大者焉,牛李朋党之祸,始于其进之相倾,此臣之讼也;又有大者焉,吴越世仇之祸,始于一矢之加遗,此国之讼也;又有大者焉,汉武匈奴之祸,始于平城之宿愤,此天下之讼也”[4](卷二)。通过对“讼”这一行为的主体进行归纳、概括,揭示出“讼”的行为具有无处不在的普遍性。致讼的主体有普通百姓(民)、一般读书人(士)、国家的栋梁(大臣),作为主宰国家代表的国君,以及代表两种(夏夷)异质倾向的文化,“讼”的重要程度也从个体的恩怨纠葛到集团、国家利益的抗衡,到民族文化的冲突,它们被排列为一个由低到高的系列。但描述和列举致讼的种种形态,并不是诚斋所追求的道德知识的终极目标,其追求的目标在于得出:“故必自讼,自讼者心也。讼心者祥,讼人者殃”[4](卷二)这一普遍性的道德教训。

  由一种行为在类辨过程中推及到不同的行为主体身上,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若不考虑主体的不同属性,过分夸大某种道德行为在不同界域中的普适性,则有可能得出非科学的结论。杨万里作为一个诗人,有时难免要把“类辨”方法与文学创作中的排比混同起来。但这种混同,在一定程度上正表现了传统整体思维的特征。他说,“聘则妻,奔则妾……此夫妇君臣之大义也;非夫妇君臣之大义,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万物熄;男女不交,万物熄;君臣不交,万物熄”[4](卷十四)。将天、地、人合观,相信它们具有相同的之道,实是将《易传》中的天道、地道、人道的三分,化约为一,试图由一道统观其余之道。这种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混同起来,从辞气上给人以普遍知识的感觉,但深究起来,则显示了一种独断论的特征。人们可以依据自然科学知识,相信天地不交,万物熄的自然法则,但继而推出男女不交、君臣不交亦会导致万物枯萎死亡的结论,则是大可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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