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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合同(2)

担保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贷款担保合同 篇4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息____计算,按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担保合同 篇5

  甲方(卖方): 身份

  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买方): 身

  份证号:

  地址:电话:

  丙方(担保方):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西二路万景商务中心7楼 电话: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路号

  幢 单

  元层 号房,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为 ,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 ,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乙方,乙方并同意购买.

  第二条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首付款为人民币(大写),首付款由乙方在本合同订立2日内存入在丙方指定的监管帐户。

  首付款之外的购房款为人民币(大写),在甲乙双方办理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单》后3日内,贷款方将贷款金额一次性转入乙方帐户,并在上述期限内依据《房易安资金划转通知书》将所有购房款转入甲方帐户。

  第三条 本合同订立后3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提交足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所有证明文件(见附件一)。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订立后5日内与贷款方订立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并将足以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文件(除新的产权证书外的文件,见附件二)转交由丙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甲方应当保证出售房地产权属清楚,无正在发生或将来发生之纠纷,甲方保证对出售之房地产享有完全合法之权益,如系共有,则全体共有人应当签署书面文件同意出售,且不因共有人之间之争议对乙方、丙方有任何关联。

  第五条 甲方保证出售之房地产不存在租赁争议。

  如已经租赁,应当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并经乙

  方、丙方核实,如因租赁产生之任何争执,均由甲方自费承担责任并负责解决。

  第六条 自本合同订立时起,甲方保证将该房地产按约定价格出售给乙方,并不得反悔或另行出售。

  第七条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后,无条件委托丙方办理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并与贷款方订立首付款之外的购房款抵押贷款手续。

  第八条 乙方保证在取得贷款后,按照贷款合同即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合同应经丙方同意。

  第九条 丙方为乙方担保期间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至贷款方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止。乙方与贷款方另行订立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变更,未经丙方同意的,丙方担保责任免除。

  第十条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费用:丙方收取手续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方在本合同订立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过程中需交纳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自行交纳。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手续费、贷款担保服务费及已收的费用予已退还。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五、六条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引起抵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由此而给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可预见利益损失、仲裁诉讼费、律师聘请非用等,由甲方赔偿。甲方在赔偿乙、丙方损失之外,还应乙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引起抵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由此而给甲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可预见利益损失、仲裁诉讼费、律师聘请费用等,均由乙方赔偿,乙方还应向甲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在贷款合同订立之前,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协议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向丙

  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乙方在贷款合同订立之前,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协议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乙方贷款合同订立之后,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协议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解除方应向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凡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因方应当赔偿丙方一切损失,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可预见利益损失、仲裁诉讼费、律师聘请费用等,原因方还应向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三方同意将本合同作为乙方贷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以乙方向贷款方申请购房贷款获得贷款方批准为生效条件,如果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方批准,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文件之送达,均已本合同所列地址为准,本合同各方之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相对方,未通知对方时,送达至本合同地址所列地址即为送达,本合同之变更,应以书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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