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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3)

担保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担保合同 篇7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 篇8

  甲方 (借款人) :___________

  乙方 (出借人) :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 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 即¥ 元 ,于订立本合同之同时,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二)甲方借款用途为 ,乙方有权监控甲方此笔借款的使用情况。

  (三)甲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四)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 ,利息总额为 元整,即¥元。

  (五)借款到期当日,甲方须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 借款本息或有违约责任出现(见第三条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即¥ 元。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八) 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将本债权转让给他人,甲方不得干涉。

  (九)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 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

  对债权人(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自愿以现 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为此笔借款 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二)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甲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乙方进行清偿,乙方有权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乙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 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保证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

  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 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 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因债务人,保证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 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 条款的法律效力 。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 保资格力的变故 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4。 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6。 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

  2.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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