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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2)

担保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担保合同 篇4

  工程预付款保证协议

  甲方: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XX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工程预付款,为规范乙方用款,保障各方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预付款后,应按甲方要求缴纳预付款使用保证金,该保证金总额为20xx万元。

  2、甲方收到乙方工程预付款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如甲方分批支付,则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7天内应按比例缴纳预付款保证金,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3、在工程进行到12个月且总工程量达到80%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及实际工程款支付情况,在两个月内分两次无息返还1000万元保证金。

  4、甲方将在项目工程验收及结算完成后10天内,将余下1000万元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5、乙方未按期支付该保证金的,每延迟一天,甲方每天按该保证金数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按天计算,同时,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支付该保证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延工期,否则,甲方将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按双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严重违约方式处理。

  6、本协议约定之工程预付款保证金是甲方为加快项目进度

  提供给乙方用于本工程的,乙方不得将该款项挪作他用,如甲方发现若乙方把本工程预付款用作非本工程所用的,乙方须按挪用金额的2倍对甲方进行赔偿,如因此对本工程造成进度、质量影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索赔。

  7、本工程采取银行贷款,为加快项目建设,甲方先筹资予以解决,待银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将该预付款直接支付乙方后,乙方应于收到银行直接支付的预付款后7天内全额将甲方先行筹资支付的预付款退回甲方。

  8、乙方收到银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支付的预付款后未及时将甲方筹资支付的预付款退回甲方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按预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补偿。

  9、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存在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本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10、XX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工程预付款为:46606741.10元(大写:肆仟陆佰陆拾万零陆仟柒佰肆拾壹元壹角零分),最终支付方式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执行。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公章)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住 所:开户银行:帐 号:邮 编:

  电 话:

  乙 方:(公章)广东省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于: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5

  一、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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