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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自治能力建设调研报告(2)

调查报告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缺乏现代民主意识,难以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

  虽然我国村民自治村民选举等民主制度已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定,但现代民主理念在农村的灌输落实还需一个过程。受传统宗族观念影响,村民在选举时倾向于支持自己的家人亲戚或同姓同族当选,容易操纵选举结果。与家族意识相伴随的是一种乡土观念。很多选民觉得大家都是亲友,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如卖个人情,投自己的亲友,至于这个人是否适合当选没有过多考虑。这种意识和观念使村民在村干部的人选问题上扭曲了标准,形式上体现出了一定的现代民主,本质上还是家族制。

  (四)组织化程度较低,制约村民群体力量的发挥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家族之间相对独立,经常性的经济联系很少,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共同承担的风险不多。在参与村民自治活动中,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统一的力量和共同的行动,造成各行其是的局面,导致村民政治活动目标难以实现,从而挫伤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如参加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最重要内容,村民选举的魅力就在于竞争,竞争应该是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但是在村民还没有被组织起来时,这个竞争往往是某一方占明显的优势,其结果达不到理想的均衡。这种情况下的选举难以反映村民的普遍意志。

  (五)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出现村民选举权被收买的现象

  在当前的村委选举中,由于从上至下的纵向监督体系不健全,公众的监督权和舆论监督权未真正发挥。一些意欲当选的村民就在“一票一权”上下功夫,公开请吃喝,或者送财物,或者许诺选任后给予某种利益等等,千方百计贿赂村民,拉选票,某些民主意识薄弱的选民往往接受贿赂,被人收买手中的选票。从而造成选举权利物化,逐渐丧失自身在村民自治中的话语权,参与自治权利被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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