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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流动人口的调查报告(2)

调查报告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社会流动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社会流动人口的闸门是依次被突破的,有着自身的运行规律。社会流动人口的浪潮第一波是从农村开始,亿万农民工主动适应社会化分工,打破社会阶层之间的壁垒,使社会各个成员阶层的人员处于不断的更新变换、互动之中,增加改变社会地位的机会,向东西南沿海转移,形成前所未有农民工浪潮;社会流动人口的第二波是从没有职业社会闲散人员出于谋生的需要,在商品大潮的冲击下,纷纷加入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借政策的倾斜和市场的短缺迅速致富;社会流动人口的第三波是从公有制内部流动的,一些人不愿意吃“大锅饭”,不甘于平庸生活,又有一定能力和胆量的“公家人”跃入商品经济的海洋,通过经济致富改变社会地位。流动者成功的示范效应逐步扩散,更多的人受到启示,开始对人生重新定位,希望通过变换新的职业或寻找第二职业带来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的变化。这一切都是在农村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发生,改革使社会流动人口的条件逐步形成,以往禁锢社会流动的政策与制度调整了,如户籍制度、商品粮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人事制度、农民进城居住制度、个体和私营企业政策等,都做出了有利于社会流动的调整。但是,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增多,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行为失范。社会主义社会转型期行为失范,是指人们不认同规范,不遵守规则、破坏规范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是要求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就是一个规范只有当人们认为公正而甘受约束时才有真正效力。在社会转型期,老的标准被打破了,新的标准正在建立过程中,这段时间各种价值观念产生冲突,特别是处在青春期的社会闲散青少年对是非标准模糊不清,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在社会闲散青少年中的欲望失去了约束,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而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社会规范教育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据统计:*市20XX年小学在校生为395,228人,20XX年小学在校生为411,152人,20XX年小学在校生为414,051人;20XX年初中在校学生为162,566人,20XX年初中在校学生为172,780人,20XX年初中在校学生为169,521人;20XX年高中在校学生为33,452人,20XX年高中在校学生为35,812人,20XX年高中在校学生为40,482人,可以看出历年高中生逐步增加,同时叠加20XX年职业高中在校生319人,20XX年职业高中在校生198人,20XX年职业高中在校生410人,不能进入高中和职高系列的学生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同时反映了家庭与社会管理、社会就业、社会福利的互动。尤其是离开学校的年青人,既无法改变自己的身份,也无法改变家庭经济的来源,又没有才华参与社会竞争,更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渴望得到社会报酬,理性思维不受控制,导致心理失去理智,从而行为失范铤而走险。

  二是行为越轨。马克思把社会基本形态概括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迈向共产主义人类最高理想社会的进程中,难免有超越社会规范的行为,在社会发展阶段的过程中,价值观念冲突反映出来的越轨行为,主要表现在犯罪与违法之间,一方面,是指被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禁止性行为;另一方面,是指人们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让习惯容忍的社会行为,必须受到刑法和行政处罚。在法理学和行政法学上统称为刑事追究和劳动教养处罚。受到刑事惩罚和行政强制处罚的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归社会,不经意地就会被人们视为“不受欢迎”的人,因为越轨的负功能行为可能减少社会效益和扰乱社会秩序。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全市刑释解教人员3761人,其中:20XX年刑满释放808人,解除劳动教养295人;20XX年刑满释放718人,解除劳动教养516人;20XX年刑满释放893人,解除劳动教养531人。重新犯罪33人。社会对这部分人的第一反映是:他们存在可能毁掉他人规范、他们可能毁掉人们预期的制度安排、他们可能会伤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尤其在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这部分人在择业上既无资金又无技术,不但受到市场的排斥,而且本身原来把家庭酿成支裂破碎,没有经济的支撑力进入市场进行经济活动,有的只能打工度日,有的对城市低保费用不予满足,有的对艰苦生活很茫然,重操旧业走上犯罪道路。这部分人统称为有“劣迹”的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置帮教方面,人们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因素。然而,有个别人员不能正确判断社会公正标准,甚至心存对社会进行报复,作案手段翻新,危害社会的程度更为凶险,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

  三是利益冲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是首选的历史命题,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份为补充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要解决和必须解决的是各种经济利益冲突。可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高收入阶层不愿对低收入阶层负责,既得利益集团不愿为共同富裕作贡献,社会强势群体通过不正当竞争占有弱势群体的物质成果,在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经济增长,让人民得到实惠。社会流动人口的目标是获得平等机会,经济上参与并获得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个人所得从中受益,然而,这对大多数流动人口在现行法律和政策保障下可以实现。但是,对刑释解教人员以公民身份参加“市场运作”比普通公民要困难得多,当既无资本又无技术无力参与经济活动时,心理失衡,往往酝酿有悖于社会有序发展的矛盾和纠纷,制造不利于社会安定的事件;极少数人员心存逆反心理,一旦有机可乘,在我们内部寻找保护伞以达到违法占有别人物质成果的目的;有的个别极端分子把黑手伸向市场经济中产生的“爆发富”和“新贵”,对需要安全的公民来说,这种个案虽然不多,但它的影响对社会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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