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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电动车驾驶人和市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2)

公开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致电动车驾驶人和市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二】

  四轮电动车驾驶员朋友们:

  您们好!随着我旗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机动车辆和机动驾驶人员急剧增加,道路交通事业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同时,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也迅猛增加,这些车辆无牌、驾驶人多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更未受过专门训练,经常导致无情车祸发生,酿成了一幕幕人间悲剧,也碾碎了一个个幸福家庭,有的车毁人亡,留下亲人在艰难生活中煎熬;有的终生残疾,在伤残的痛苦中挣扎。

  现在,根据内蒙古交通管理总队《关于对“四轮电动车”性质的批复 》意见,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机动车的分类,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属于机动车范围。故“四轮电动车”以及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均属于电动汽车范畴,纳入机动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无牌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扣留车辆,依法处罚。无证驾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因此杭锦旗交警郑重向四轮电动车驾驶员朋友们温馨提示:

  四轮电动车驾驶员朋友们,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靠我们共同来营造,一个温馨而幸福的家庭靠您们自己去珍惜。望您们切记:关爱生命,安全出行,您的家人盼望您安全回家。请您坚决拒绝驾驶四轮电动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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