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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研究生的一封公开信(2)

公开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暂未落实就业协议办理就业代理

  根据教育部文件,研究生可至迟在毕业二年内办理就业手续,辽宁省高校和省毕业办商议,统一由华育中心办理就业代理,具体办法如下:

  1.华育中心是在省毕业办领导下的就业代理机构,为毕业生代理档案也可代理户口;

  2.代理期间,华育中心为毕业研究生出国政审、考博、计算工龄、预备党员转正等服务。落实就业单位后,办理就业手续。

 四、关于户口

  1.户口应与档案所在地、派遣城市一致;

  2.户口统一由校公安处办理迁出手续。毕业研究生可于6月底到校公安处办理。毕业研究生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户口登记表到派遣城市办理落户手续;

  3.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同学,可将户口自行迁到家属所在地或省毕业办华育中心,不可滞留辽大。按照集体户口要求,毕业生于本年末12月15日前必须将户口迁出,否则户口将被注销;

  4.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迁移户口的同学请与校公安处户政科联系。

  毕业研究生同学们,在当前的非常时期,学校格外关心每一个毕业生的健康、就业情况。希望毕业研究生都能顺利毕业,并给辽宁大学留下美好的记忆。

  请校内同学将此信息转告校外同学。

 第二篇

  各位研究生同学:

  你们好!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5年12月26-28日进行。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级考试。为规范考试这次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教育部专门下发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5】10)。教育部还于2012年下发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把考试作弊列入刑事犯罪,相关条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请各位同学务必遵守国家有关法令,不参与任何考试作弊活动。各单位研究生辅导员也要高度重视,要求做到学生在校有记录、学生请假有批件。对于参与作弊的在校学生,学校将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规定,一律作开除学籍处理,并移交国家司法部门,作相关刑事处理。希望大家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有效避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不要因一时失足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河南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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