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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难暂行办法试点工作汇报(2)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篇二:玉溪救急难方案2015

  玉民发〔2015〕60号

  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救急难”及社会

  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及时有效解决突发性、意外伤害和因灾、因病出现的困难,并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新途径,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社救〔2014〕28号)要求,现将《玉溪市民政局“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民政局“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积极探索“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切实发挥各项救助制度的托底保障作用,根据《云南省 “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统领,统筹救助资源,通过延伸制度、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积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救助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救急难”和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试点工作,探索出一套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效果明显的工作方法。在2014年易门县和元江县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到2015年底以前,实现全市建立 “救急难”工作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工作机制,筑牢社会救助“安全网”。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立足于“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给予救助和帮扶。

  (二)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赋予的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职能,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按照民政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社会参与。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的开展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原则上,凡在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因病因灾等情况致使陷入生存困境,本人自愿申请或单位、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发现、介入时,应启动“救急难”救助,通过政府相应制度或引入社会力量给予及时、充分、全面的救助。

  (二)救助方式。依托并充分整合现有的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等制度,有效对接引入医疗应急救助、司法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制度,积极寻求慈善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合力,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给予多样化、多层次的救助,使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三)救助程序。“救急难”救助可以由本人自愿申请,更要发挥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等单位主动发现和介入的能动性。救助程序按照合理简化、方便快捷、及时

  有效原则,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或转介。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受理或主动发现介入,并存在状况紧急时,对能在民政部门救助职能范围内办理落实的,可以越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评议、公示等环节,直接上报民政部门即时审批办理,事后完善相关手续。

  五、工作重点

  (一)完善相关救助制度。试点县应对现行救助政策及已开展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尤其是以临时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创新工作方法,对符合“救急难”救助条件的,相关救助制度要放宽户籍、属地管理限制,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加快救助时效,切实体现“救急、救难、救命”的特点。

  (二)建立急难救助对象发现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全面掌握困难群众情况。试点县要通过在村委会、社区组织志愿者小组等方式,及时发现、了解辖区内居民突发性、急迫性救助需求,并帮助其获得相应的制度救助和社会力量救助。

  (三)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要依托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由民政牵头,协调卫生、教育、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机构,建立救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制定救急难工作的受理、分办、转办流程,明确各类急难救助情况的主办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和责任人以及办理时限等,并在受理窗口张榜公告。救急难暂行办法试点工作汇报]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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