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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地理研究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生态地理研究会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所属宫、观按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报本会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设理事长一名,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决定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会长为本团体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三至五人组成,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能:

  (一) 设监事长一人;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 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五) 督导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六)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室、财务室、教务室、总务室等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 各界捐赠、赞助费;会员会费。

  (二) 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三) 本研究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性学术研究活动及其所产生的非盈利性收益与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中所规定的本会运营及办公文教经费开支,和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生态地理、生态经济、生态建筑环境的弘扬和研究,以及公益性生态教育,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再次分配。 所有收入及支出必须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本会顾问公布,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本会顾问随时监督和查询。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信制度,会计事务受会计监管部门监管,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任何任职人员出现任何渎职问题,本会会长或秘书长得以向中国政府法政部门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香港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香港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经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存续期间之捐赠支出财产,必须遵循无偿性、教育性,公益性、非盈利性原则;及本研究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政略规定,将全部优先捐献予生态教育事业及社会慈善福利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要说明:本研究会在二零零九年六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已登记注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非盈利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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