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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志愿者协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四条 志愿者工作章程

  一、 志愿工作者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 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在胸前佩带本馆颁发的志愿者工作证。

  三 、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志愿者协会将劝其退出志愿者组织;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志愿者形象者,本协会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协会的志愿工作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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