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问题的性质与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处罚。

  一、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限期改正使用。

  1.预防院内感染的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隔离消毒常规不健全者。

  2.消毒管理人员未经培训上岗者。

  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罚100元~5000元。

  1.造成医院内感染,导致疾病流行的,罚款3000-50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元~50元。

  2.灭菌器械未执行一人一用一灭制度或使用达不到消毒效果的消毒药械者,罚款100元~30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元~50元。

  3.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未收回处理及登记记录者,罚款100元~10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元~50元。

  4.使用单位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省级以上发的)或准销证的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者,罚款100元~5000元,对购货者罚款100元~1000元。

  5.经监测有一项指标达不到国家消毒卫生标准者,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达不到或经监测有二项以上指标达不到国家消毒卫生标准者,罚款100元~500元。

  6.安装紫外线灯数量及强度达不到要求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者罚款100元~500元。

  7.医疗保健单位(个体诊所)未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验收擅自对消毒布局新建、改建、扩建或营业者,罚款100元~3000元。

  8.医院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直接排放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达不到者,罚款100元~3000元。

  医院污水经处理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达不到者,罚款100元~1000元。

  9.未获得消毒合格证擅自收购、运输、加工、销售来自疫区的皮毛、羽毛及未获消毒合格证出售旧衣物者,罚款3000元~5000元。

  10.食品行业、公共场所、托幼机构等单位配制、长期使用达不到消毒效果的消毒药械者,罚款1000元~5000元。

  11.殡仪馆、火葬场未按规定消毒处理者,罚款500元~800元。

  12.擅自生产未取得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发证的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者,罚款3000元~5000元。责令限期办理卫生许可证。

  13.擅自销售无我省卫生许可证或无"准销证"的外省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者,罚款1000元~3000元,责令限期办理准销证。

  14.生产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批号、有效期、消毒方法、消毒日期或经销上述产品及过期产品者,罚款300元~500元。

  15.涂改、伪造、转卖卫生许可证者,罚款3000元~5000元。

  16.企业更名、法人代表更换、厂址变动,未到发证机关办理新卫生许可证者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改者,罚款500元~1000元。

  17.拒绝卫生监督监测或隐瞒事实真相、妨碍公务、谩骂监督员者,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0元。

  18.无健康合格证上网者,罚款300元~500元,对个人罚款10元~30元。

  (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生产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企业的产品经卫生防疫机构检测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经两次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处理。

  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给予的处罚不服时,可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履行处罚决定又逾期不起诉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序程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审批及监测和疫区消毒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上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2852695.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