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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十三条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校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行使学校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副校长和总会计师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出席人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等。

  各学科根据需要,组建学科学术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学科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设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评定并决定授予学位,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选;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学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十五人,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咨询机构,在学校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连任人数不得多于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大学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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