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复核。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存、核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的标准补交,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章:

1.最新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6.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8.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2865447.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