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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商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xxxx年 月 日经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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