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委托单位应当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票据,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物业服务小区实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业,实施二次加压产生的运行费用,应按合理、公开的原则由受益人分摊,费用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单独列帐,定期公布。

  物业服务小区未实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压运行费。

  电梯、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及一般维护(小修和养护)费用,应按合理、公开的原则由受益人分摊,费用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单独列帐,定期公布。

  电梯、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及一般维护(小修和养护)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不得再另行收取该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自物业交付业主之日开始计收;按月计费,以一个季度或半年为一次交费时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区域、同类别、同结构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

  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库 (车位)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以及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等经营活动。

  经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自身购买所有的场地或者物业服务区域外的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务经费。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研究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约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维修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所有受益的业主据实分摊。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实行出入证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车辆出入证和居住人员出入证(含IC卡等)。

  车辆出入证应当根据业主实际拥有的车辆数核发,每户可免费核发两辆车辆的出入证(含IC卡等)。摩托车、电动车等不实行出入证管理。

  居住人员出入证应当根据业主实际居住人员数核发,每户可免费核发三人的居住人员出入证(含IC卡等)。

  出入证不得有出入的时间、次数、有效期等限制。业主申请多配置或者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在备案期间,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管理面积或者管理服务标准变化等情况,经双方协商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对物业服务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收,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进行保险的,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等有关单据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改善经营环境,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了业主委员会、自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有权向当地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或者其它单位独立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未实现社会化管理(即没有选聘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由本单位或者下属机构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向职工进行说明,征得职工同意后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住宅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最低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五)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实施收费的;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价格行为,以及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

【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1.《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3.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4.2016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5.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6.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7.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8.2016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2888559.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