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科技、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执法措施,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升级及布局调整、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四)指导和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培训和安全诚信建设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

  (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根据区域特点及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落实风险应对措施,降低公共安全风险。

  第三十八条提供安全生产评价、设计、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业务,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设计、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记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的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开展巡查,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及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在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股或者变相入股;

  (四)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安全设施建设审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程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通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检举的,给予加倍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发改、国土、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证券融资等。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2888574.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