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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会谈纪要(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保理商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

  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管籍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管辖。

  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保理商仅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案件审理需要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基础合同关系、基础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等事实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保理商与债权人仅就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与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无关的,可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

  保理商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债务人就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提出抗辨的,应当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债务人仅就是否快到债权转让通知提出异议的,可以不追加债权人参加诉讼,仅需通知债权人以证人身份就相关事实予以说明。

  七、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保理合同的约定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除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外,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的相关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八、权利冲突的解决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应收账款,该转让行为属子无权处分行为。

  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应收账款的,应当以所得的保理融资款或者保理回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保理融资款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款,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保理回款是指债务人依基础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应收账款,在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款项。

  九、登记公示和查询的效力

  xx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xx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应收账款质押及转让业务登记查询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中所列主体受让应收账款时,应当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未经查询的,不构成善意。

  《通知》中所列主体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时, 应当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绕一登记平台予以登记公示,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保理商。

  十、适用范国

  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再适用本纪要。本纪要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十一、相关概念的解释

  1、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主要涉及几方当事人:A 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 B 债权人:基销合同中的债权人,其在保理合同中将基础合同中的应收款转让给保理商,因此只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C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

  反向保理:指保理商与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买方达成协议,对于为其供货、位于其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业务。 实务操作中,保理商首先与资信较好的买方协商, 确定由保理商为向买方供货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融

  资,然后保理商与供货的中小企业,或者与供货的.中小企业和买方共同签订保理合同。供货的中小企业履行基础合同中的供货义务后,向保理商提示买方承兑的票据,保理商立即提供融资,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及账款收取等综合性金服务。票据到期时,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款项。反向保理不是已种具体产品或者合同名称,而是一种保理营销销策略和思路。近年来,反向保理在大幅度减少保理商风险的同时,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

  2、保理融资:保理商应债权人的申请,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

  3、销售分户帐管理:保理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债权人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4、应收账款催收:保理商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直至运用法律手段对债务人进行催催收。

  5、资信调查与评估:保理商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的机构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信用评价等服务。

  6、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7、基础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有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租资产等的交易合同。

  8、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商受让的、债权人(卖方)基于履行基础合同项下销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义务而对债务人(买方)享有的债权。应收账款的权利范围一般包括销售商品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出租资产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让渡产生的债权,以及保理商认可的其他债权。

  9、信用风险:债务人因破产、重整、解散、停止营业、拒绝往来、无支付或恶意拖欠等,未能在保理期限到期日足额支付应收账款。

  10、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或者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

  11、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商有权追索已付融资款并不承担坏账担保义务:债权人有明显欺诈行为;不可抗力;债务人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服务等提出异议。  12、公开型保理:又称明保理,是指在签订保理合同或在保理合同项下每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时立即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该事实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13、隐蔽型保理:又称暗保理,是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成约定事由出现后,保理商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隐蔽型保理中,即使保理商已预付融资歉,正常情况下债务人仍直接向债权人付款,再由债权人将相关付款转付保理商,融资款项仅在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清算。

  xx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xxx 年11月20 日印发

  业务会谈纪要2

  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德国X X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就双方合资筹建X×化纤厂的问题于X X X X年X月X El在X X市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友好的会谈,双方就合资筹建化纤厂的有关事宜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会谈达成的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甲乙双方为发展中国的化纤工业,同意共同投资××万元人民币在中国×x省××市的市郊合资筹建一个中型的化纤厂。

  二、甲方以土地、厂房、辅助设备和流动资金共XX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约占总投资的5l‰乙方以外汇资金、先进机器设备和技术作为投资,约占总投资的49%。

  三、关于利润的分配原则,乙方认为他们的投入既有资金和设备,又出技术,应该占68%,甲方则认为应该按投资比例分成,最后决定另定时间再进行协商确定。

  四、合资生产的XX产品,乙方应承担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年产量的65%,其余的在中国国内市场上销售。

  五、中国与德国合资创办的化纤厂,名称暂定为“中德化纤厂”,工厂设正副厂长各一人,正厂长由甲方委派,副厂长由乙方委派,工厂配备有关的工作人员3至5人,工资标准另定。

  六、董事会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中国纺织进出口公司XX分公司、XX市有关工作部门代表及德国XX有关部门代表共9人组成。董事会推选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每年召开董事会两次,研究和讨论工厂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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