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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提案(4)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九)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事项;

  (十)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四)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四)审议符合本章程规定要求的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事项;

  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成交金额达到如下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交易;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十七)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1、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

  2、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审议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4、审议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删除原“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后面条款顺延。

  二十七、删除原“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其它条款顺延。

  二十八、原“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六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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