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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中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

  (六)其他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1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经理层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初值保险统筹。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营业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起始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25份,公司存档3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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