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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烹饪协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会长代表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由会长代表理事会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一)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三)监督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依照《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开展活动,严格执行协会纪律、防止舞弊行为或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五)负责本会组织的会员技术竞赛、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工作的监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会计资料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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