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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 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

  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和其他学(协)会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 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分别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0日中国医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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