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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版网约车细则公开征求意见附意见稿(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附:

  阜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办理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了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本地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附件一);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驾驶员教育制度文本;

  (八)与保险机构签订的承运人责任险承保协议;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经营期届满,网约车平台公司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以下乘用车;

  (二)在本地登记注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10万公里;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车辆标准应高于本地主流出租车车型且轴距大于2600毫米;

  (六)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要求》(JT/T794)要求的固定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八)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九)法律法规、城市人民政府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巡游出租车满足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从事网约车服务时执行网约车运价。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 )车辆审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材料以及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保单原件

  (七)法律法规、城市人民政府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车辆为申请人所有,每人只能申请一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法律法规、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或有效的《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12分记录材料;

  (四)法律法规、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提交第十七条的规定材料,可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业资格证件的,自吊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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