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矿山,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矿山,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第十九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的20日内,应将有关登记发证资料报上一级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备案,并书面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二十条 采矿权使用费由采矿权人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范围面积或其尾数小于或者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征收,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征收。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有偿取得。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在其采矿权审批权限内组织招标和拍卖。有关具体招标、拍卖的管理办法,按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地(州、市)、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查意见;

  (四)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五)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同意延续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不同意延续登记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二十五条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应当向原登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变更采矿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三)地(州、市)、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变更登记申请的审查意见;

  (四)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五)属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六)属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属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八)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登记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报告,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在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完成停办、关闭矿山的储量注销、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申报、审批、验收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注销采矿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注销的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三)地(州、市)、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注销登记申请的审查意见;

  (四)矿山开采现状图;

  (五)有关部门对停办、关闭矿山的储量注销、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审查验收意见;

  (六)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认定书;

  (七)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八)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注销登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注销的向采矿权人发出“云南省采矿权注销通知书”,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将已依法颁发、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撤销其越权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分布范围、井巷工程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及矿山建设规模的划分标准见附件。附件中未列矿种的储量规模、矿山建设规模划分标准,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相关文章: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专车管理办法全文

4.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全文

5.会议管理办法全文

6.《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7.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8.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2946729.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