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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欧盟植物检疫的考察报告(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欧盟检疫隔离设施

  由于种苗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最大,欧、美等发达国家特别重视引进种苗的隔离检疫工作,将其作为防止疫情传入的最重要措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隔离检疫设施,并对国外引种隔离检疫作出严格规定,配备专门人员,实施隔离检疫。

  (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欧盟对种苗进口十分慎重,明确任何作物都不允许大规模生产性引种。生产试验和为科研、育种目的少量引进禁止进境植物必须接受严格的隔离检疫检验。如马铃薯种薯一个品种最多只能引进5块,种薯入境后必须直接运到植物检疫隔离场,进行种植和整个生长期检疫,证明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进行组织培养,只有健康的一代组培苗才能提供给引种单位使用。

  (二)先进的隔离设施

  为严防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欧盟各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装备检疫隔离场[见图1、2、3]。以英国为例,农业部在约克建有2000m2的大型检疫隔离设施,专门进行进口种苗隔离检疫和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研究。其中检疫隔离温室耗资300万英镑,选用高质量材料保证温室的密封性,通过调节进出气流实现正负压差,用水采用封闭循环,温度、光照、湿度均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隔离检疫操作程序严格,人员进出严格管理,隔离检疫废弃物如实验材料、栽培介质等均要经过高温消毒或焚化处理,确保隔离效果。

  (三)完善的配套措施

  为满足隔离检疫的高技术要求,英国农业部植物检疫隔离设施包括与之配套的综合性实验室,设立了专门的植物检疫部,下设昆虫、细菌、真菌、病毒及杂草等专业技术组,有60多位专家,年运行经费200万英镑。综合实验室装备先进,包括透射电子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PCR仪、高速冷冻离心机等,可开展PCR、血清学检测、核酸杂交等检验检测工作。英国苏格兰作物研究院、国际园艺中心等很多研究机构也建立了高水准的检疫隔离温室,这些机构从事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转基因研究时,都要求在隔离温室中进行。

三、欧盟检疫借鉴及我们的建议

  通过考察,我们认为欧盟一些合理的检疫做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根据欧盟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建议农业部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一)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

  欧盟植物检疫工作之所以能成功开展,与其科学的管理模式和各成员国合理的机构设置密不可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多国经验也证明,农业部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是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市场的客观需要。我国是农业大国,植物与植物产品调运量大面广,农业植物检疫任务繁重,1998年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划出后,国务院仍赋予农业部检疫立法、疫情发布、政府间协定签署等职能,加强了农业部主管植物检疫的职能。我国加入WTO后,植物检疫作为保护国内农业安全和农产品市场、促进农产品出口唯一可以经常运用、符合国际惯例和WTO规则的合理合法手段,将发挥非关税技术壁垒的重要调节作用,提升农业部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作用。为此,建议农业部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充实检疫力量,做好应对WTO的各项工作。

  (二)加快植物检疫隔离场建设

  植物检疫隔离场是美、欧等发达国家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抵挡国外农产品冲击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一个国家检疫能力和水平的综合体现。近年来,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依托国家植保工程,农业部先后启动建设国家植物检疫隔离场(北京)和成都、广州区域植物检疫隔离场,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按照项目进度安排,年底即可竣工。目前问题主要是检疫隔离场管理模式和运行经费未落实。根据欧盟经验,植物检疫隔离场属纯公益性质,管理相对独立,技术力量雄厚,财政经费充足。为此,建议农业部将植物检疫隔离场的运行管理摆上议事日程,一方面解决检疫隔离场的管理及人员编制;另一方面解决检疫隔离场的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确保隔离场运行经费,以充分发挥其有效防止疫情传入和检疫技术壁垒的作用。

  (三)保障检疫事业经费

  与欧盟充足的检疫经费相比,我国一直没有固定的检疫事业经费,导致疫情普查、封锁控制等工作难以落实,基本数据和基础信息不全,检疫决策和对外谈判科学依据不足。植物检疫是国家需要、公益事业,我国加入WTO后,疫情调查监测、风险分析、官方控制、非疫生产点非疫生产地建设、应急措施研究和对外谈判等,许多基础工作急需开展。为此,建议农业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植物检疫事业经费纳入国家农业事业经费财政预算。

  (四)加快植物检疫立法进程

  欧盟完备的法律体系对检疫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与之相比较,我国《植物检疫条例》虽然1983年已经制定,1992年又修订发布,但近些年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方面缺乏法律依据,有些做法与国际并不接轨。为此,建议农业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纳入立法规划、组织立法调研并起草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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