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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营销专业协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3、审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和财务预算草案,通过后

  提请理事会批准;

  4、受理或否决会员的各种建议和申请,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成为会员提案,

  提请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核;

  5、接到会员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请,经过调查研究后决定是否采取适当措施;

  6、制定理事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方案;

  7、提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8、提名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的名单,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9、对外代表本协会进行联络勾通;

  10、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2、收缴会费、管理本会的财务和资产;

  13、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自己拥有能够起到带动和引导作用的生产基地或龙头企业;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县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社团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县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县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令、法规、政策发抵触,与国家法令、法规、政府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县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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