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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五章 在津工作外国人的权益和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在津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外国高层次专家可申请办理2至5年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证(A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件,并可办理天津市人才“绿卡”(A卡),其本人及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在居留期限内申请并享受多次往返签证,以及天津市人才“绿卡”的配套政策。在津工作满4年,每年在津累计居住不少于6个月,贡献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市人力社保、外专部门将优先推荐其申办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十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可申报国家及我市“千人计划”、首席外国科学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等人才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国人可参加中国政府“友谊奖”、天津市“海河友谊奖”等政府奖项的评选。获得奖项或贡献突出的外国高层次专家,经相关程序,可推荐申报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

  第三十二条 在津工作1年(含)以上,每年在津累计居住不少于6个月,纳入国家及我市人才引进计划,或获得国家及我市政府奖项(聘书)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补助等专项资助。

  第三十三条 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外国人,不受年龄限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国家及我市支持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协议)纠纷时,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无效或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外国专业人才可申请办理1至2年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证(B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件,其本人及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在居留期限内,申请并获得多次往返签证。外国就业人员的工作和居留证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在津工作期间,因本人条件变化,有意变更工作证件类型的,可提出申请,由聘用单位按相关程序申办证件变更手续,证件变更后,可享受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六章 违规处置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情节严重且对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聘用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外专部门注销其工作证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超过签证、居留证件规定期限在津停(居)留,或超出限定的停(居)留区域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按相关规定取得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或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津工作的,由市人力社保、外专、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外国人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工作签证及停(居)留证件的,由市人力社保、外专、公安等部门注销其工作证件,撤销所授予的荣誉,追回所给予的资助,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纳税,或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公共秩序等行为的,由市人力社保、外专、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外专部门应建立在津工作外国人诚信档案,有违规行为并受到处理的外国人,列入外国人黑名单,并不再受理其在津工作的各项申请。

  第四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外专、公安等部门建立外国人违规处理通报制度,定期向国家主管部门及其他省市相关部门通报在津工作外国人的违规及处理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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