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职工享受当年全部带薪年休假后出现法定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时如何处理

  1、《办法》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解读:该条明确了职工享受当年全部带薪年休假后出现法定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时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对用人单位相对比较公平。

 四、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

  1、《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2、解读:根据本条规定,在不跨年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统筹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虽然需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无需职工同意,因此,除非职工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或者迫不得已的正当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职工不符合单位统筹安排要求的带薪年休假申请,而是要求职工在用人单位指定的日期使用带薪年休假,这对于生产型企业或者有淡季旺季区分的其他企业而言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此类企业可以在淡季统一对全体职工进行带薪年休假的安排,避免职工休假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影响;但是不安排职工休假或者跨年度进行休假调整时,用人单位必须取得职工本人的.书面同意。

 五、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如何组成和计算以及职工拒绝休假安排时应如何处理

  1、《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解读:根据《办法》规定,在取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不休或者少休带薪年休假,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这与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有很大区别,但在实务操作中容易混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在用人单位已正常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只需按照未休天数以每日200%的标准额外向职工支付,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则需要额外向职工支付300%的工资。

  《办法》第十一条中,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规定非常具体和具有操作性,用人单位直接按照规定进行计算操作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计算有所区别,前者要扣除加班工资,但是后者在实践操作中通常加班工资也要算入。此外,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应当在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不能拖到下一年度。

  如果职工本人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带薪休假安排,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资,但是应当要求职工以书面签字的方式进行拒绝或者由职工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不休带薪年休假。我们认为,实务中比较可行的操作方式为:用人单位在确定休假安排后,统一向职工发放书面的带薪年休假安排通知,书面通知上附有同意或者拒绝意见的回执,要求职工当场签署后交回回执,作为证据进行保存。但是《办法》中对于职工既不同意公司休假安排又不肯签字确认的情形没有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应当谨慎处理并向律师进行咨询,避免发生争议。

 六、年度内离社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1、《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解读:离社职工在离社前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超过应休天数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回多休天数,但如果用人单位希望避免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可以考虑根据自身情况将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统一安排在年底;如职工在离社前仍有未休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如不希望支付额外工资,可以在职工离社前安排其使用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职工拒绝安排时可参照前述第五点解读进行处理。

 七、用人单位原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与《办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1、《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2、解读:由于过去用人单位通常采用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这将导致部分职工依照用人单位原规章制度可享受比法定更好的待遇,而另一部分职工依据用人单位原规章制度享受的待遇低于法定标准,这将给公司管理带来困难和法律风险,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必要对现行的带薪休假制度进行全面的修订和调整,确保针对每一名职工都至少不低于《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八、其他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或少安排带薪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如限期未改正,需要额外支付一倍的赔偿金,即每日的实际报酬将由300%增加到600%的职工日工资,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这一风险。

【带薪休假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1.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

3.广告条例实施细则

4.2016广东省带薪休假规定

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如何带薪休假

6.2017年带薪休假制度

7.盘点各国带薪休假制度

8.2016年我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2980231.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