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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应学院章程(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道德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相关事务和职责。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7.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定。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荣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裁决。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人选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申请各类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四)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的院长组成,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校领导及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职务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每1至2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等问题;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行使其职责。学校学生会为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及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和调整其职能。党政管理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设置招生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学生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就业工作委员会、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等各类工作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各委员会及机构经学校授权,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各自管理规章及制度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一)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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