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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五章 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终止监管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预售人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终止监管,与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有关规定,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预售人。

  第三十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本地相关规定的,准予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

  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和生效法律文书,将监管资金退回预购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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