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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第十五条 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第十六条 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监管项目在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前已经申请到的贷款,应当在该项目预售资金账户账号开立后10日内,相关银行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项目的贷款资金余额全部划转到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账户账号。不能如期划转的,其贷款的全部金额不能利用该监管项目预售资金账户的资金偿还。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的证明(见附件4)。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进行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预售项目累计收缴的预售资金超过该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13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工程监理单位对调用超出部分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一)申请用于支付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包括预售项目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进度、按照合同应当支付的金额、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支付的金额、申请支付资金额度等,下同);

  2、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工程施工完成(进度)以及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工程建设资金额度的证明材料;

  3、收款方缴费通知书以及账户账号。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用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超过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

  2、应当支付的证明,如合同、缴费通知书以及收款方的账户账号(首期工程费用在监管账户账号设立之前已经支付的,可以持已经支付的凭证申请核销)。

  (三)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当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报告;

  2、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约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在每月10日前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于每月15日前报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附送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报告;

  (二)商品房监管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

  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申请后,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并出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撤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手续后,应当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备案申请表;

  (二)监管银行出具的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撤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意见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撤销备案表后,材料齐全的,要当场予以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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