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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 物;

  (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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