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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统筹城乡垃圾收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定点投放、统一收集、封闭运输,推行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对污水、污泥和垃圾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物品,随地大小便,乱刻乱画、乱贴乱挂;

  (二)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纸屑、饮料瓶(罐)、食物残渣;

  (三)损坏草坪、树木,采摘公共场所的花卉、果实;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五)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六)在人行道、车行道搭设移动或者永久性设施;

  (七)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

  (八)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焚烧祭品;

  (九)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

  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摆放有序;

  (四)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六条 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定期免疫,禁止携带进入学校、医院、体育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牌匾、灯箱、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陈旧、破损、显示不完整和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由设置者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一)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在学校、医院和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

  (二)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等经营场所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

  (三)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高噪声设备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高考、中考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以对特定区域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上以阻拦、尾追正常行驶车辆等危及交通安全方式招徕游客;

  (二)在火车站、客运站、航空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演艺场所、景区、酒店等公共场所以拦截、欺骗、引诱、强迫、反复纠缠等方式招徕游客。

  第五章 园林绿化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园林城镇标准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科学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园林绿化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损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景观。

  支持创建园林单位、小区,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认养城市树木。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注重景观、文化、生态、遮阴、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

  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二)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达到城市绿地建设的相应技术指标;

  (三)行道树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路灯等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四)绿地内出现缺株应当及时进行补植;

  (五)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坚持适地适树,优先选用本土树种,不得擅自挖取和移栽野生树木作为绿化苗木;

  (六)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树枝、落叶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随意焚烧;

  (七)园林绿化应当配套绿地服务设施。

  第六章 道路交通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客运、货运场站建设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的配套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道路交通的新建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水务、旅游、文化等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当适时调整城市公交运力总量,科学设计公交运营线路,增加站点覆盖率,提高公交汽车的准点率。发展绿色交通,推广普及新能源交通工具。

  第三十六条 设置公交汽车行驶路线、站点和出租车招呼站,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意见。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设置部门在限期内撤除相关设施。

  城市公交站台和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当地民族文化特色。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避开主干道,不得影响步行、自行车出行和车辆通行。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撤除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具体情况,对划定重点管理区域和重点管理路段的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提倡车辆文明出行。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和规范建设停车设施,逐步建立大型客运、货运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提供停车和停车信息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设施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旅游黄金周和节假日期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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