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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订(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人才与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本省实施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组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制定企业创新发展战略,整合优化各类创新资源,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

  省级创新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省级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其相关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涉及的资金及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者实施许可。

  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自主创新成果,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自主创新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创新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项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创新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二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等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交实施和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自主知识产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的依据,并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评价内容,但基础理论研究等学科除外。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制度,对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扶持政策落实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可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测服务、创意设计、技术经纪、科学技术培训、科学技术咨询与评估、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技术转移与推广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范围、执业人员、中介服务情况等基本信息报送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并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中介服务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三)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产业布局、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省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推进其体制和机制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特色和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发展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主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完善产业链,促进发展形成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

  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应当集聚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特色和优势传统产业集群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基础研究、新品种选育和新技术研究开发,对地域特征明显且申请条件成熟的特色、优势农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应用先进创新技术及成果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鼓励和支持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众创空间、互联网在线创业服务平台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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