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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参考(5)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业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办法,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即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其考核成绩应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为3-5门。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方式,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方式。

  第十四条

  学生所进行的实践课,包括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按省校的有关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其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方式。

  第十五条

  学期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其中考试成绩占15%,平时测验和平时作业的成绩占15%)。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成绩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在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在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各教学班在每学期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毕业前,要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须所在学校签署意见。

第四章 课程的重修、补考、缓考和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补考、重修原则上不折算平时成绩。经批准的缓考可视为正常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所缺课程按课程的管辖由各级电大教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重修或补考。

  第二十条

  一学期中旷缺课时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或作业、实习实验报告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与现修专业课程名称相同的,经学生本人提出免修、免考申请,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由市电大审核省电大批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市电大审核省电大批准,相应的实践课可以免修、免考,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市电大批准省电大备案,可减少考察项目或免考。

第五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有两门考察不及格,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有五门课程(含五门、体育课除外)及以上不及格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对应届毕业生,各市电大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累计有三门课程(体育课除外)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一般不转学。如确有原因需转学,经同类型转出、转入学校及两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市电大签注意见报省电大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者,经市电大鉴注意见报省电大批准,允许转到本校或其他学校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相关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市电大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停学。经本人申请,市电大批准,可保留学籍。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工学交替,而申请停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可予以停学。

  第三十九条

  停学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3、 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市电大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省电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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