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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有一定特长、善于交际、全面发展的学生,为国家建设提供知识贡献和人才奠基。

  2、学校对学生加强基础,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张扬个性,养成习惯,陶冶情操,润泽生命,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孩子的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创造性学习,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学校支持学生参与社团的活动,推进学生考试制度、教育评价的改革。

  5、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对违反《小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的学生予以批评和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女教工怀孕期可每天休假1小时。

  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须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贯通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举办家长学校培训、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第三十四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4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亮证收费、明白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即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 校长室 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 徐汇 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 校长办公室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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