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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