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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慈善基金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五章 慈善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慈善会资金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事业各单位及社会团体和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慈善会的资金在国家银行设立专用帐户。所有捐赠、资助、援助及其它收入的慈善金,均存入本会的银行帐户内。

  (二)慈善会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季度管理会汇报慈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事会及登记机关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条 慈善会本着不违背道德、专款专用的原则。慈善资金主要用于,捐资助学,发展xxx民族事业,赈灾救急等。

  第三十一条 本慈善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每年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和行政指导机关(县宗教局)等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管理会通过十五日内,须经会员大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创始人。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最新版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慈善基金会。简称为“xx基金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关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问题,资助优秀公益项目,推动民间组织的社会创新,促进社会平等和谐;使社会平等和谐,人人怀有希望。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来源于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1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公益慈善项目;

  (二)扶植优秀非营利组织;

  (三)组织培训、论坛、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人、发起人;

  (二)公益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重要非营利组织领导人;

  (三)对xx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家;

  (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良好公众形象的社会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六)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人员;

  (七)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免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名誉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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