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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问答(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十七、项目资金是否可以转拨外协单位,如何转拨?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资金可以转拨给协作单位,但是要对项目资金外拨有严格规定。

  1.项目依托单位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编制资金预算时就单独明确列示。资金预算要附加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的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2.项目资金中的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学校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

  3.学校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单位资金。合作单位是外拨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十八、项目预算可否调剂,调剂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预算调整是广大高校人文社科科研工作者会在实际科研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社科司审批。

  2.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4.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协作单位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十九、项目资金如何支付和结算?

  1.教育部社科司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向项目依托学校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其中,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办法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止下达下一年度后续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

  2.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3.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托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二十、项目决算应当注意什么?

  1.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依托学校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2.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及有关项目预算调剂情况的说明,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3.有外拨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附上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开支明细账。

  二十一、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十二、项目被终止或撤销后,项目资金如何处理?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学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二十三、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如何管理?

  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项目负责人应该承担哪些资金管理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1.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2.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3.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

  二十五、项目依托学校如何有效统筹管理专项资金?

  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应当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1.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2.学校应当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程序,完善项目资金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

  3.学校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二十六、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要注意哪些禁止性规定?如何处理违规行为?

  1.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1)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2)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3)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4)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2.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4)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处理。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资金使用效益考评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要加强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繁荣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各类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本办法发布时,任务已完成并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二是近期不能完成的项目,由依托学校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本办法。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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