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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化债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各地区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相应权重〕×(本年专项资金总规模+∑上年末各地区结余专项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PPP项目以奖代补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相应权重根据上年各方向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中央和地方财力情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专员办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财政部将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将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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