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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声明书公证的风险防范(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3)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作为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义务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了公证法定程序。在办理声明书公证过程中,因为涉及声明所需告知的内容较少,有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对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承担义务、澄清事实四类声明书未加仔细研究,告知内容既简单又无针对性,有些内容应告知而实际未告知,这也可能会因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公证当事人对声明内容及后果产生误解,并因此而引发争议。

  (4)声明人用欺诈、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公证书的。部分公证当事人为谋取个人的私利采用欺诈和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公证书,一类是提交的材料均系真实,而公证当事人却是冒名顶替的,另一类是公证当事人身份是真实的,所提交的材料却是虚假或者经过篡改的。声明人用欺诈和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公证书后,如果声明所涉及的财产或者权利已经发生变更或转移,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旦提出异议,公证机构将非常被动,上述情况也是公证处目前较难处理的一类问题。

  (5)对权属处于待定状态的事实,公证处给予办理声明书公证的。有的声明人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如前所述涉及到声明生效的时间问题,因为提前发表的声明中,则因所声称的时间还未发生,所声称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该声明所涉及的事实是一种不确定的事实,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即使将来成为事实,该声明在发表时也不可能推定出该事实,则该声明应属无效声明。公证处办理该类公证事项须严格加以把握和控制,如果因疏忽大意出具了公证书,将来也可能引发争议。

  (6)声明书已经作出并办理公证手续,而当事人又翻悔或者要求撤销的。有的声明人已经就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承担义务、澄清事实发表声明并办理公证手续,但无正当理由又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声明书公证却又翻悔或者要求撤销的,从法律的严肃性和声明作出后将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的角度分析,公证处不可能同意声明人的要求,因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又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声明书公证,公证处如果容许当事人随意翻悔或者撤销声明的,那么完全可能因当事人的翻悔或者撤销声明的行为引发争议,声明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也会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转移为由公证处承担,同时影响到公证处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7)声明人就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处取得公证书的。因为部分声明书公证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也可以在行为地办理,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其非法目的,钻公证管辖的漏洞,在某公证处办证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的情况下,又在其他公证处办证,有的是以公证书来否决公证书,有的是取得不同公证处就同一事项出具的不同公证书在同一部门使用,以达到其非法目的,这种不同公证处就同一事项出具的不同公证书极易引发混乱和争议,同时对公证机构也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声明书公证须把握的基本点

  从办证的角度去分析,公证机构办理声明书公证审查的内容和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声明体现的是声明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系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声明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同时声明人在办理声明公证时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声明书是一种明示的书面表示行为,且必须是声明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发表,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3)公证机构着重证明的是声明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一般不做核实(如公证员认为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除外),声明书发表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声明人自己承担,但是声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4)对涉及财产所有权变更、转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声明,需注意审查声明的事实和内容,并进行必要的论证和核实,其目的在于防止欺诈等行为的产生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如何防范声明书公证的风险

  既然声明书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可能因为审查不严或者操作不当而产生风险问题,作为办证人员有必要对此问题引起高度关注,办理声明书公证的风险问题可通过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1)不断提高办证人员识别虚假材料和辨别当事人真实身份的能力。在加强培训的基础上,办证人员需要多学习一些业务外的知识,力求通过仔细辨别、询问核实、相互印证、委托鉴定等多种手段杜绝虚假材料,正确辨别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同时建立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的黑名单,充分行使不予受理和终止公证的权利。

  (2)对年老体弱或者不识字、不能签名者,建议拍照、摄像并建立声明人的指纹档案,通过摄像等手段可以正确、真实地记录声明人在办理声明书公证时的具体情形,可以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不识字、不签名、对声明内容不明确或不理解等为理由提出异议。

  (3)充分履行好告知义务,认真完整地做好谈话记录。公证员在办理声明书公证时,既要告知声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又要告知声明人在声明书作出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声明人举证不实或陈述虚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告知声明人在声明作出后,无正当理由又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声明书公证,不能随意翻悔或者撤销声明,声明书作出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声明人自己承担。在谈话记录的设计中,除告知义务须充分履行外,对年老体弱、不识字、不能签名者,谈话记录需要详尽完整地记录相关内容,文字表述要正确到位,申请表、受理单、谈话记录、声明书、送达回执上均须按手印,尽可能杜绝用盖私章的方式代替签名。

  (4)在公证行业内部建立网络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沟通信息,以及时查询核实相关信息资料,防止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在多处办证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发生。

  (5)建议对涉及财产所有权变更、转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声明拟采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出具。【浅析声明书公证的风险防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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