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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学生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七)女生部
  热情关心女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及时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为女同学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根据女同学的特点,设计并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和娱乐活动,促进她们全面发展;配合学校和学院开展学风建设工作,参与女生宿舍的内务、自习和作息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志愿为同学服务,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的同学,均可申请加入学生会。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二) 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四) 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 会员对学校工作享有提出学生提案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政治觉悟;
  (二)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三)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四) 配合学生会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会员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本会及其他会员的利益;
  (六) 会员有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各年级学生会是学院基层学生会组织,是院学生会的分会。
  第十二条:各年级学生会要认真贯彻学校的工作方针,完成院学生会布置的任务,配合院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各年级的工作安排,参与本年级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相应的活动。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院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
  (一) 学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 各级学生会组织均应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三) 各分会应定期将工作上报院学生会办公室;
  (四) 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各级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同学报告工作;
  (五) 各级学生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主席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xx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会;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2009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订。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二名。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召集常代会扩大会议(人员由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选举和补选执委会正、副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四)常代表十人以上提案,可形成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正、副会长的罢免案,常代会补选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七)领导各院、系常代会;  (八)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九)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条 各院、系常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需在校常代会实有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北京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团  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依照“中期调整办法  ”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 系一名。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  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  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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