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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4)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三)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职责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投诉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约车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通信及网监职责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其他各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信用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百科。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 行业组织自律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法经营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标准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七条 接入违规处罚 网约车车辆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违规处罚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三)车辆所有人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或喷涂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一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或乘客要求使用网约车车辆相关设施设备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五十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二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对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

  (二)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三)驾驶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或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网约车从事运营服务的;

  (四)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无法对接,仍从事营运服务的;

  (五)运营服务中有暴力行为,对乘客或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被有关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六)暴力冲撞行政机关,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三 网约车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十二条 拒不配合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检查的;

  (二)拒不提供、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提供伪造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三条 信息保密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或者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吊销规定 被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违规处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调查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综合执法补充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百科。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四)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经营区域,包括主城区经营区域和主城区以外单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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