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场检查
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依据工业品、农产品、软件产品的《申报福建名牌产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有关证明性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评分(满分100分)。现场检查评分低于80分的不推荐上报。
三、申报材料初审
省名评办依据申报条件组织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进入专家评审。
四、社会满意度调查
省名评办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申报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公开征求社会对申报企业和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等的意见,对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福建名牌产品要求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和行业部门的意见等测算社会满意度。
五、组织抽检
对因申报产品近三年来未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次及以上合格的,或省内检验机构无能力检验的,由省名评办专门组织一次产品质量抽检。其中省内检验机构无能力检验的由省名评办组织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封样,可由申报企业送省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应同时提供承检机构有效的资质证书及检验能力附表中与该产品有关的复印件并加盖检验机构鲜章)。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不予进入专家评审。
六、确定申报产品行业分组名单
省名评办根据申报产品情况,研究确定申报产品行业分组名单。
七、组织专家评审
省名评办根据申报产品行业分组名单,从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按申报产品行业类别分组进行专家评审。
(一)专家组审查
1.各专家评审组依照申报条件要求,结合各设区市的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对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评分。
2.各专家评审组根据统计、税务、海关、经信、商务、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材料,结合各设区市的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3.各专家评审组根据统计、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企业申报的各项数据(包括申报前一年申报产品市场销售额与纳税额的比例)进行严格审查。
4.对专家评审组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与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数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省名评办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权威数据对该申报数据进行修正,专家评审组依据修正后的数据进行评价打分。
(二)专家组评分
1. 评分标准
总评分为1000分。其中:“市场评价”300分,“质量评价”350分,“效益评价”200分,“发展评价”15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2. 评分原则
(1)按照评价指标的性质分别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评分,具体包括连续计分法、分段计分法和单独计分法。
(2)采取“连续计分法”进行量化打分的项目分别为:申报产品销售额(量)、企业纳税总额、成本费用效益水平(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水平(总资产贡献率)、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企业资产规模水平等7项指标。其中,农产品不进行 “企业新产品产值率”的打分,替换项目为:种养植工艺创新、产品改良等,该项目为专家直接打分项目。
(3)“连续计分法”按照企业的三年数据分别进行量化打分,然后按0.2、0.3、0.5的权重加权平均。
3. 综合评价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产品的材料、现场考核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评分原则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三)提出福建名牌产品推荐意见
1.各专家评审组按各申报产品总分高低顺序进行排序,提出是否推荐为福建名牌产品的意见。
2.撰写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简述评审概况。包括:本专家评审组的组成、接收评审材料情况(包括申报材料的数量)以及评价评分主要过程与开展的工作等情况。
(2)陈述资格审查和数据审查结果。
(3)说明本专家评审组评分过程,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意见。
(4)提出福建名牌产品的推荐意见并说明理由。
(5)专家评审组组长及各成员签字。
(6) 附上本专家评审组评分结果汇总表及各申报产品的专家综合评价评分明细表。
八、低分淘汰落选原则
除不符合相关规定外,申报产品总评分按以下原则进行低分淘汰:
1.行业分组中申报产品超过15项的,原则上总分最低且比倒数第四位分数低5%以上的最后3项产品落选;
2.行业分组中申报产品在6~15项的,原则上总分最低且比倒数第三位分数低10%以上的后1~2项产品落选;
3.行业分组中申报产品5项及以下的,原则上不落选;但若总分分值比上一位低15%以上的最后1项产品落选。
4.特色产品原则上不实行低分淘汰。
九、审核研究提出确定初候选名单
1.省名评办对各专家评审组提交的报告进行汇总,审查各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推荐意见。根据企业申报总体情况和专家评审组意见,按照《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研究提出福建名牌产品拟推荐候选名单和拟不推荐建议名单,上报省名评委审定。
2.对经核实申报企业伪造证明材料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该企业申报福建名牌产品。
十、审定候选名单
省名评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省名评办提出的候选名单,研究确定福建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十一、公示建议名单
省名评办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当年福建名牌产品建议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7天。
十二、上报省政府批准
经社会公示,省名评办对反映有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报请省政府批准。 十三、公布批准名单
省名评办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同时向社会公布经省政府批准的福建名牌产品名单。
十四、颁发证书及奖牌
对获得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颁发年度福建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十五、附则
1.本《细则》中有关条款除特殊标明外,食品、农产品定义均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规定。
2.重新申请的产品指曾经获得过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再次申报的产品。
3.省名评办根据工作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细则修订工作。
4.本细则由省名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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