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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实施方案审查及调整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落实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确的自筹资金,并依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专家审查意见等,对实施方案作修改完善。

  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省级负责实施方案审查的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和审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和审查意见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方案应明确问题诊断、绩效目标、技术路线、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其中须明确专项资金用途)、实施周期及进度计划、年度(或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明确落实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具体措施,明确专项资金专账管理、拨付程序等制度内容及资金投入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条件变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建设地点、技术路线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分级管理有关要求向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在提出申请后的.40日内提交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调整后项目环境绩效不得降低,自筹资金比例不得压缩。涉及项目立项、环评审批需变更的,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调整后的实施方案需经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并由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部门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报环境保护部或财政部备案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上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类项目还应履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实行单独建账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务明细清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及车辆购置、招待费、人员工资、津贴和奖金及楼堂馆所购建等支出。

  奖励性资金的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应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于每季度终了后4日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就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调度,并对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在计划实施周期内完成建设,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项目验收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向实施方案审查部门申请验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及验收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于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各环境保护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分级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报环境保护部或财政部备案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上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关材料。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情况等。工程类项目相关材料包括: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和决算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非工程类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包括: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其中科研类项目还需提供成果鉴定、应用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验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原则上污染治理类项目运行负荷大于75%,且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

  (三)污染治理类项目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工程类项目建设和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检测化验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上级财政资金下达情况;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预算与项目决算对比及变更说明。

  (三)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检查主体工程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工艺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等。

  (四)组织与管理情况: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工程和设备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了运行管理制度等。

  (五)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六)科研成果鉴定或应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其中非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仅对上述内容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开展验收。

  第三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和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程》,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资金投入和使用、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或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方式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及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财政及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除明确为工作日外,其他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三条 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鄂环办〔2013〕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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