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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由上海市医事团体联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财务核算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4月 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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